民事證據之疑問
其他 其他 248 次瀏覽事實經過: 以醫療過失提起民事訴訟,因時隔一年以上,情緒上沒有當時難過;不過一兩年前確實為了此事非常痛苦,甚至想自殺,但當時處在交通不便之地所以沒有去看精神科或接觸心理治療師。當時買了很多水晶、菩薩項鍊等,也寫了不少經文(經文後面可以寫下祈願,幾乎都有寫到跟此事有關) 問題: 1. 之前所寫下的祈願內容是否可以作為當時心理狀態不佳,因此需要做這些事? 2. 所買的宗教物品是否也可以證明? 3. 除了跟朋友的對話內容外,還有什麼能夠證明當時心理狀況不佳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