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自小離家,現因病無行為能力,子女減免扶養義務與保留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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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自兒女尚小即離家,未盡子女扶養與照顧責任,長期肢體暴力,言語暴力,在外借貸,欠錢跑路,全部讓母親一人獨力扶養兩子女到成人,兩人在孩子未成年時已經離婚,父親多年未見,在外討生活,後來因病,被社會局安置在護理機構,現已無行為能力,子女請求減免扶養義務。

同時,父親家族因為祖父祖母相繼離世,留下土地與存款與長女,長男,次男,三男,四男,么男均分,因為長男侵佔財產,現正與手足弟兄打遺產均分之官司,當時三男尚可自由行動,可以發表談話與意見的狀態下,有委託家族聘任的律師,與弟兄們一起處理遺產分配問題,主張自己祖產權益,要轉讓給子女二人,委任給律師完成後,三男離台, 返台後已被社會局安排入住養護機構,直到目前無行為能力的狀態。
若家族官司繼續進行,長男判決後再次上訴,是否子女必須申請為三男的監護人,代理三男繼續進行訴訟?

這樣上面的子女申請減免扶養義務與需要監護三男的官司才能繼續堅持的方向有衝突嗎?
ccd45007用戶 發表於 2019/12/04 01:37

2 位律師回答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2/04 10:29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訴訟的聲明與請求會牽涉到法律關係與權益之變動,
    二件訴訟,雖為不同法律關係,但建議將後訴之聲明供律師檢視,以協助判斷是否會影響扶養義務,
    與如何全面規劃訴訟策略,避免衝突及損害權益.
    
    
    建議您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提告及蒐證建議。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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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2/04 10:43
    回覆諮詢(6952)、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699)

    你好,倘若子女不願負擔對生父的扶養義務,後續即便聲請監護宣告,成為生父監護人機會恐怕也不高,應會由他人另行擔任,同時生父監護人可能會就不孝條款主張生父子女並無繼承資格,是否與你們有利,可以就相關事實與律師討論後續策略。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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