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路邊被撞倒發現後沒報案9個月後才報案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239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112/02/07 報案日期:112/11月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把車牽起來就離開現場了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2月的時候開車不小心撞倒旁邊的一台機車 有馬上把車牽起來確認有沒有毀損 確認沒問題就離開了 11月底的時候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說車主前天去報案的我也做筆錄了 但它的估價單是11月底才開的卻要我全額賠償 也沒有2月當時的車損照片 六、問題:那這9個月中如果他自己有摔倒擦傷都要算我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