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對方涉嫌詐欺。
二、你如果要告刑事,建議先搜證然後再提告。
三、以車貸騙人然後把錢拿走的案件,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緣侯○亨與張○建係高中至大學之同班同學,兩人自大學畢業後即甚少聯繫,侯○亨於民國109年底至110年初,獲悉張○建中風行動不便且在家待業中,並得知張○建名下有汽車,詎侯○亨明知自己當時財務狀況不佳,已積欠高利貸,且每月實際應支付之利息高達新臺幣(下同)20-30萬元,實已無資力再另行負擔車貸,侯○亨為儘快償付自己之高利貸本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底至110年初,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張○建之住處、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侯○亨之住處等處所,向張○建佯稱:侯○亨想要創業做鋁門窗事業,並要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之後該青年創業貸款之款項可償付車貸,鋁門窗事業賺錢後可每月給予張○建金錢,侯○亨一定會負責償付車貸云云,侯○亨並於上開過程刻意隱瞞當時自己實已負擔高利貸之財務狀況,以此方式詐騙遊說張○建提供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辦理貸款以供侯○亨使用,致張○建陷於錯誤,將其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本件張○建之一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與張○建本人之自然人憑證交付侯○亨保管使用,張○建並於110年1月4至1月5日,以本件汽車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辦理俗稱「售後買回」之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取得85萬元之融資款項(約定張○建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本件汽車,自110年2月5日至115年1月5日,共60期,每期支付20,230元,總價為1,213,800元),該85萬元先匯至立○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再轉至本件張○建之一銀帳戶後,再由侯○亨於110年1月5日、110年1月6日轉帳各499,000元、350,000元至侯○亨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本件侯○亨之台新帳戶),侯○亨取得上開849,000元後,實際上並無創業從事鋁門窗事業,亦無申請青年創業貸款,而係全數用以償還高利貸,且自上開分期付款第一期起,侯○亨即分文未付,嗣後亦避不見面,張○建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四、因為你當初有辦車貸,不論對方跟你之間的關係為何,車子貸款的部分你要繼續繳納,不然你可能會被告刑事詐欺。
四、我摘要一則沒有繳車貸被告詐欺的起訴書供你參考:
「張○鈴明知無意願繳納分期給付之機車貸款為自己購車使用,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某時許,向仲○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公司)之特約經銷商偉○機車行稱欲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104,784元,向偉強機車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由偉○機車行代為向仲○公司提出分期付款之申請,並於申請書上佯稱其職業為「昇美工業社」、公司地址為「嘉義縣○○村00號」、職稱為「作業員」、年資「4年」、月薪「2萬1千元」等文字,並於仲○公司核貸人員電話徵信時,佯稱購買機車為供自己使用云云,使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財力依約自108年2月1日起至110年1月1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24期,每期繳付4,366元,且願遵守分期付款約定書上之不得擅自處分本案機車之約定,因而支付價金104,784元予偉○機車行。嗣張○鈴於107年12月20日取得本案機車後,僅於108年2月1日繳付1期款項,旋即於取得機車當日,在嘉義縣市某處,以4萬元之價格,將本案機車經由不詳成年人,移轉登記予不知情之施○梅。經仲○公司派員多次催討,張○鈴仍置之不理,仲○公司始悉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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