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位是否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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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大學就學期間犯下刑事案件的罪行,在畢業後被警方調查出來,並確認犯罪屬實。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是否會因為是在就學期間所犯下的刑事犯罪而畢業後被調查出而被撤銷大學學位或學歷?
謝謝!
7428f980用戶 發表於 2023/12/10 23:43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12/10 23:48
    回覆諮詢(19948)、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4)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這要看您學校的規定
    2、如果不知道該怎麼做,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01/02 23:13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7件,其中236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實務上的確有人爭執有沒有畢業這件事,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上訴人於系爭行為時(即105年8月2日),固然已修滿所就讀被上訴人化工系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應修科目學分,但上訴人曾先後於104年9月14日、同年12月25日以修讀同一食品學程為由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各半年,並經被上訴人核准延長修業年限各半年在案,雖然各該申請表肄業學系證明欄或教務處審核欄初核之承辦人意見欄中,可見關於上訴人已符合畢業資格的記載,但此乃針對上訴人所修讀化工系學士學位之畢業資格而言,並不當然可資認定上訴人即不在學;以本件而言,上訴人在符合化工系學士學位畢業資格後,既已另申請修讀其他學分學程而經被上訴人核准延長修業年限在案,更可見上訴人之在學關係,已與其化工系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是否符合乙事無關,因上訴人申經被上訴人核准延長修業年限之故,其在學關係因此延續。其次,被上訴人已陳明因學生在學期間有使用學校相關資源設備,必須依校內作業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完畢,學籍管理系統才會修改為畢業而結束在學關係,且學校所定行事曆學期結束時間屆至後,亦須考量學生有諸如參加暑修或尚待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等情形,在學生未提出離校申請前,仍屬在學,學生仍可使用學校相關設施、服務等,而學生都是線上辦理離校申請,由校內各單位審核通過方完成;關於前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在學學籍是否終止,尚繫於學生有無透過離校手續之辦理,經被上訴人所屬單位逐一審核後再由被上訴人據以登記為畢業之學籍管理措施,由被上訴人學則第3章關於延長修業年限規定,或第7章畢業、學位之規定內容,固未見有針對學士學位學生以辦畢離校手續作為此類學生在學關係終止要件之明文者(第52條僅針對授予學士學位加以規定,與學籍關係終止乙事,仍有不同),但基於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第24條規定並賦予大學辦理招生權限,得就招生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等本於大學自治原則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實施,第28條復明文授權大學就學籍有關事項得列入學則且僅須報教育部備查,均可見大學與個別學生之在學關係中,涉及個別學生在學關係終止之學籍管理措施,除具備法律關係之當然解消事由,或大學基於自治有當然終止或得由學生單方終止等明文外,原則上自亦當由大學審核決定,此應屬大學自治權之內涵;至於大學審決事項涉及學生人格自由之限制或剝奪時,尚應遵守法律保留等法治國原則,則不待言。再者,由被上訴人學則第50條第1項針對在學關係終止事由之學生「自請退學」,或由被上訴人令學生退學情形,均規定應向教務處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或由被上訴人學則第80條第1項對於研究生畢業與否,係由被上訴人核准(按指: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准予」畢業之規定),甚至被上訴人所稱符合畢業資格卻未辦理離校手續者,後續被上訴人亦會於每年9月清查,並以電話通知等催請辦理,已完成離校手續者才會於當年10月15日列為畢業生而申報至教育部通報系統備查,對遲未辦理離校手續者,亦待被上訴人清查、審核後憑為學籍資料登記之狀況,均可見除有法定當然解消事由外,被上訴人基於大學自治權,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在學關係之終止,確有行使最終審核決定權限之規制。又縱使被上訴人學則針對如本件上訴人之延長修業年限後在學關係終止情形,未有限於辦畢離校手續之明文,此亦僅涉及離校手續完成與否,不足以作為核准此在學關係終止之特定、唯一程序暨方式,仍無礙於在學關係終止與否,原則上應申經被上訴人核准之自治權行使本質。從而,上訴人經准予延長修業年限後,被上訴人學則既無何學生在學關係可當然終止或由上訴人片面任意終止之明文,上訴人復不爭執確實未曾辦畢離校手續,或有何在辦理離校手續之方式外,於原處分作成前另申經被上訴人核准或經被上訴人命其離校等情,被上訴人以原處分令上訴人退學前,上訴人之在學關係仍存續中,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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