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公證問題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058 次瀏覽
租約未到期解約。房東要扣兩個月押金
並且說租約是公證過的。
可是法律上不是規定只能扣一個月嗎?
74378afe用戶 發表於 2019/12/04 20:58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2/05 08:2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
    1.依據內政部所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有記載,若您是以個人名義承租房屋,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但您未先期通知終止租約的話,押金之賠償以一個月為上限。
    2.但若您是以企業名義承租,則可能並無該條規定適用。
    3.基本上,依公證法第70條規定,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
    4.所以,建議您先檢視該契約是否經合法公證,並檢視您是以何名義簽署租賃契約。
    5.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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