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410 次瀏覽事實經過: 對方使用一個無法辨認的facebook帳號來發文詆毀我,他的帳號都故意沒有輸入任何內容。對方曾私訊我親戚跟朋友,宣稱自己是我曾經的同事,礙於沒有其他線索可以證明他是誰,除了他自己說的那句「我是XX曾經的同事」 想請問: 1.這樣是不是提告了也無法成立,因facebook無法提供資訊,所以「我是XX曾經的同事」這句話就算我有懷疑對象也無法做什麼? 2.若對方同時妨礙名譽又洩漏個資,警方能夠去調取通信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嗎? 還是必須單一個罪刑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可以去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