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款項被沒收返還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297 次瀏覽
詐欺車手於去年111年12月28日被警察抓起並提告

目前車手拿取的42萬被法院宣告沒收

車手被判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3年

但是法院書判案例有明確交代是我方被詐騙被認定是[洗錢標的]

庭上有詢問法官錢的去向 法官指稱錢不在他們那邊 不會不見

所以收到判決書 我方對沒收才無警覺

直到最近發現款項一直無發還 經詢問書記官 

書記官指稱沒收就是歸國家所有 我們無從取得



.....判決書 有兩筆一筆10萬已經交付出去不在車手 後面就有調解要返還
反之我方被扣42萬 被已洗錢標的沒收

想請問我們還有甚麼方式救濟

現在書記官都指稱被沒收就沒收 無從拿取
已經請律師代寫 刑事返還扣押物狀
是否還有甚麼程序需要去救濟
刑事判決在今年6月2日
c4caf9e0用戶 發表於 2023/12/21 06:37

3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12/31 13:16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一、建議找有辦民事執行的律師協助。
    二、參考裁定:「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辦理民事執行於保全沒收扣押標的於沒收裁判確定前,仍得為金錢請求權之執行標的,惟執行法院原則僅得查封、扣押,不得進行終局執行換價程序,然而,對保全沒收扣押標的有擔保物權者,其終局執行程序則不受影響;沒收裁判確定前,扣押標的權利尚未移轉國有,對於該標的為債務人所負債務之責任財產性質不生影響,仍得為強制執行查封、扣押之標的,惟因保全沒收標的一經裁判沒收確定,即移轉為國家所有,非屬金錢請求權之責任財產,普通金錢債權人不得對之為終局執行,倘經刑事判決認定非屬應沒收標的確定,民事執行程序即得續行(參見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下冊第716頁至第717頁,司法院108年12月編印)。再按警示帳戶通報遵循之程序及要件,雖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扣押不同,但實質效果與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之刑事扣押相當,參照同條第6項規定,應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但遭警示之帳戶內存款是否確為犯罪所得,尚待實體審認,如為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予沒收。執行法院為避免以犯罪所得代債務人清償債務,使債務人實質上享有犯罪所得,致違背刑法第38條之1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旨趣,並損及被害人之權益,在存款帳戶解除警示前,自不得為終局之換價執行(本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參照)。」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4/01/02 22:58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7件,其中236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次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3第1、2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其立法理由則分別謂:「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增訂第5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至是否有潛在被害人則非所問。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予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爰修訂原條文第2項規定。」是被害人對於經扣押之被告的犯罪所得本得聲請發還,且優先於國家沒收之效力。從而,在足以認定扣押物為被害人遭詐騙所得之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被害人明確,且已無留作證據之必要時,自得認已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或被害人聲請,法院應得依職權發還。」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4/01/02 23:03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7件,其中236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以下的條文供你參考。
    「刑法第 38-3 條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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