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種靠北匿名的粉絲頁上被人公開個資料、不斷的被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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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種靠北匿名的粉絲頁上被人公開個資不管是工作地點、學號、班級、名字中間有被打一個O字都多次公開了,請問這樣我能對對方提告或報警嗎?
94512b6f用戶 發表於 2024/01/06 02:04

3 位律師回答

  • 鐘晨維律師
    鐘晨維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1/06 08:36
    回覆諮詢(2060)、最佳解答(9)、獲得感謝(13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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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1/06 10:22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2.對方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建議您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4/01/06 11:58
    回覆諮詢(19900)、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69)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可以截圖後做為證據,提出刑事加重誹謗罪、個資法等告訴
    2.同時,可以提出民事求償並要求刪文
    3.如果年滿20歲,不知道該怎麼處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法律圈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94512b6f用戶
    發表於 2024/01/06 14:37
    每個律師都很優秀 第二位 洪維廷 律師的回應超詳細、超用心的!! 第三位 高維志 律師回應簡單明確抓重點! 可惜我手殘誤按無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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