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要求?妨害秘密之舉證和妨害電腦使用。
刑事犯罪 其他 212 次瀏覽各位律師好,以下是我的問題。 曾經有段關係的異性告我未經其同意拍攝她在室內著裝完整背對鏡頭正在看窗外風景的照片, 當初我在警詢筆錄和偵查庭有承認拍攝但是有告知檢警該人物並不是原告, 之後原檢察官做出不起訴的處分,因為從該照片無法辨識當事人是誰。 原告提出再議後,另一位檢察官要我提出此照片的被拍攝者為何人及時間、地點和情境, 由於離事發已逾兩年多,我在那時期也同時和不同異性有特殊關係, 加上當時那隻手機在系統損壞後也被我丟棄了, 本人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該照片內人物為何人, 請問若是據實以告,會有什麼問題? 請教續任之檢察官的要求合理嗎? 不是應該要原告提出證據證明是她? 然後檢察官依照證據作出判斷, 怎麼變成要被告去提出證據? 此外, 對方還告我刪除了其手機遊戲帳號內的寵物, 但是我在不起訴處分書上發現遊戲公司調查出該行為發生時的IP位置是原告名下手機, 我的手上也只有這項證據, 請問我還可以去哪裡申請什麼樣的證據證明我的清白?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