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72 次瀏覽
因誤信詐騙集團,近期收到判決書如下:處有期徒刑一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請問是要服刑一個月然後繳罰金嗎?
這個還可以跟檢察官申請勞動服務折抵刑期嗎?
8e9f2243用戶 發表於 2024/01/24 19:08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4/01/24 19:24
    回覆諮詢(19850)、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6)

    您好
    1、是的,服刑一個月,繳罰金1萬
    
    2、可以申請社會勞動來折抵一個月有期徒刑
    
    3、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詐欺罪案件,如果有任何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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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1/25 15:38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
    1.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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