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警示帳戶圈存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232 次瀏覽
想問:我去年11月中被詐騙,轉出去給數個帳戶,當時去警察局報案時,警察有安慰我說其中有3-4個轉出去的是警示帳戶,後來我想要了解有沒有圈存到金額,偵查隊說我可以打電話給原報案的警察局,但是我打電話過去警察局卻說因為個資問題不能跟我說,那我要怎麼知道確定有圈存到幾個帳戶,金額總共多少?一定要向警察說的,等法院審理結果才會知道嗎?
bbf7bb29用戶 發表於 2024/02/01 00:42

5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4/02/01 00:46
    回覆諮詢(19845)、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您好
    
    1、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詐騙案件
    
    2、圈存的金額也可透過銀行了解
    
    3、但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跟被告求償被騙的損失
    
    4、警方說法未必正確,被動等待也不會讓錢回來,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bbf7bb29用戶
    發表於 2024/02/01 01:32
    但是因為當下沒有記那些警示帳戶,之後打去問,警察也不願意跟我說是哪幾個警示帳戶,這樣我是每一個轉出去跟匯款的銀行都打去問嗎?有沒有可能銀行也用個資這個理由拒絕回答我?
  • 鐘晨維律師
    鐘晨維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2/01 08:45
    回覆諮詢(2000)、最佳解答(9)、獲得感謝(135)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
    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
    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
    官方Line後討論@488wfelu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
    也可上ig:qhairlawyer 
    或上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
    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達人級 發表於 2024/02/01 10:54
    回覆諮詢(1928)、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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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2/01 11:07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02/01 16:42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壹、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65件,其中24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貳、關於你的問題,律師回答如后:
    一、建議你委任律師協助。
    二、被詐欺的人最重視的,就是要儘可能的把錢要回來,我想你的心情一定也是這樣。
    二之一、刑事程序,如果經確定款項還在對方帳戶內已經凍結,你要在刑事程序結束前聲請法院准予發還扣押物(曾有成功案例)。
    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次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3第1、2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其立法理由則分別謂:「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增訂第5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至是否有潛在被害人則非所問。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予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爰修訂原條文第2項規定。」是【【被害人對於經扣押之被告的犯罪所得本得聲請發還,且優先於國家沒收之效力】】。從而,在足以認定扣押物為被害人遭詐騙所得之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被害人明確,且已無留作證據之必要時,自得認已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或被害人聲請,法院應得依職權發還。」。你要記得,【【在法院裁判沒收前你就要聲請返還。因為一旦被判決宣告沒收,國家就會取得扣押款項的所有權,後續你想要拿回這些錢就會非常麻煩】】。
    二之二、民事程序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二年,從你知道騙你的人是誰開始算,你要注意二年時效。
    二之三、刑事程序的進行並不會中斷民事時效。
    二之四、要善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資源,如果犯保協會願意幫你的話,你不論是在「委任律師」、「查被告財產清單」等方面都可獲得幫助。
    二之五、如果你符合法律扶助資格,你也可以找法扶指派律師幫你。
    二之六、如果你有資力委任律師且被害金額較大,建議你委任律師協助。
    二之七、詐欺案件的被害人有很多都想要省律師費,但「人生最不能省的就是律師費」。
    二之八、民事部分如果金額比較大而你怕詐騙集團脫產,可以考慮做假扣押。我有寫一篇【假扣押案件成功案例之研究】,可供約諮詢當事人參考。
    三、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刑事詐欺案件建議你委任承辦詐欺案件有勝訴經驗的律師協助你處理。
    參、本所辦理詐欺案件勝訴案件一覽表: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不起訴處分。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3)詐欺(被騙提款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6V號不起訴處分。
    (129)詐欺(假檢察官詐欺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0)詐欺(代為操盤進行網路博奕)(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9)詐欺等(求職遭詐欺提供帳號密碼存摺)(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4號緩起訴處分書。
    (201)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V6號不起訴處  
    分書乙份(門號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植入惡意程式案)
    (202)案由詐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虛擬貨幣案)。
    (209)案由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v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v4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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