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673 次瀏覽請問如果涉嫌有兩個不同詐欺案是否還能夠緩刑
請問如果涉嫌有兩個不同詐欺案是否還能夠緩刑
您好,尚須確認兩案詳細案情才能釐清是否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案,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所承辦過諸多相關成功案例: 1.無辜被訴幫助詐欺,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2.股權轉讓糾紛遭訴,律師協助獲判免付 3.誤入吸金公司任職,遭被害人索賠,律師協助免賠 4.誤入吸金公司任職,遭被害人索賠,律師協助免賠 5.著名金飾店以假金詐騙,律師協助成功追究詐騙刑責 6.遭吸金集團以高獲利投資商品詐騙,律師協助提起告訴 7.遭以投資詐騙台幣7000萬元,律師協助求償勝訴 8.投資糾紛遭訴詐欺,律師協助不起訴 可以加LINE洽詢專員提供成功案例供您參考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黃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您好 1.刑法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
壹、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65件,其中24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中正區公館路2號12樓,台北火車站新光三越旁,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貳、關於你的問題,律師回答如后: 一、建議你委任律師協助。 二、併在一起就有機會。要跟被害人和解或調解。本所有成功併案獲緩刑經驗:(209)案由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v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v4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二個案件併一起) 三、如果不能併案,那二個案件同時宣判均給緩刑一樣可以拿到緩刑。我有寫一篇文章:((同一被告二個案件皆獲緩刑可能性之研究)),僅供約諮詢當事人參考。 四、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刑事詐欺案件建議你委任承辦詐欺案件有勝訴經驗的律師協助你處理。 參、本所辦理詐欺案件勝訴案件一覽表: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不起訴處分。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3)詐欺(被騙提款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6V號不起訴處分。 (129)詐欺(假檢察官詐欺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0)詐欺(代為操盤進行網路博奕)(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9)詐欺等(求職遭詐欺提供帳號密碼存摺)(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4號緩起訴處分書。 (201)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V6號不起訴處 分書乙份(門號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植入惡意程式案) (202)案由詐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虛擬貨幣案)。 (209)案由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v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v4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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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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