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問題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125 次瀏覽有律師說即便張貼的文章就算是「事實」但足以毀損名譽也會構成加重誹謗,比如指摘傳述別人是小三、小偷等等,縱使都是事實,但客觀這些言論會降低社會評價與名譽,所以縱使都是實話但經過文字文章傳述、公開指名或影射發表也會成立嗎? 問題,如果公開發表指述某人為跟騷犯,而目前未經判決定讞,想請問此情況會成立加重誹謗嗎?無論判決與否?假使後續判決對方真的成立跟騷,那當事人這樣發文公開批評,會觸犯加重誹謗嗎? 外加一些情緒性攻擊字眼,譬如:此人長不怎樣沒工作、不當追求、得不到我就想毀了我、沒工作無業、整天禍害女生 這些會成立加重誹謗還是公然侮辱 還是會機會可以逃避妨害名譽刑責? 妨害名譽加重誹謗相關刑責如果附帶民事,需要精神診斷證明嗎?求償金額會高嗎?(對造是小有名氣的網紅、粉專,帳號是公開的發表的言論動態也是公開且有指名或影射,任何人都看得到,也經過發布促使多人觀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