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車禍損害賠償及過失傷害成立與否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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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今日(2019/12/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沒有受傷,對方輕微挫傷,有送醫院。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及做筆錄,對方的車壓到他的腳,我將他的車立起來,以及我的車擋到公車的路線,於是我把我的車稍微往後移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這部分不確定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是直行車,當時在等紅燈,燈號變換為綠燈時變起步,對方當時在待轉區要左轉,我剛起步對方便撞到我車子的右後方,對方倒地,我除了車殼被撞掉一小塊外無其他大礙。
經過警察敘述兩方均無違規的情形。
六、問題:
想問,如果對方要求我賠償其醫藥費及修車費合理嗎,畢竟雙方均無違規,還有如果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的部分會成立嗎?
c3008b2c用戶
發表於 2019/12/09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