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若被外籍配偶帶回自己國家不回台灣 請問這個需要怎麼預防?
婚姻.監護 其他 137 次瀏覽本人與太太有一位4歲的女兒 近日太太提出與我離婚之事由也用好的離婚協議書 而小孩子的監護及主要照顧者均為本人 太太已經取得台灣身份證也有原國籍(菲) 小孩也是雙重國籍(台+菲) 若未來太太想要帶小孩去菲 (在我同意之後) 期限到而故意不帶小孩回國(留在菲) 這個有無其處理方法或在協議書上備註可以避免這個狀況?
本人與太太有一位4歲的女兒 近日太太提出與我離婚之事由也用好的離婚協議書 而小孩子的監護及主要照顧者均為本人 太太已經取得台灣身份證也有原國籍(菲) 小孩也是雙重國籍(台+菲) 若未來太太想要帶小孩去菲 (在我同意之後) 期限到而故意不帶小孩回國(留在菲) 這個有無其處理方法或在協議書上備註可以避免這個狀況?
您好: 1.除監護權在您身上外,會建議在協議書上有明確的會面交往方式,如遭帶回他國較容易透過時間界定是否遭到拐帶。 2.菲律賓應為海牙公約(反兒童拐帶)的加入國,如不幸發生拐帶事件應盡快循相關法令於當地請求將孩子歸還。 3.以上供參考,如有諮詢需求可加Line:0919560921預約。
您好 1、您可以向法院主動聲請變更監護權給您,並且酌定探視方案,讓您有機會看小孩 2、否則一旦小孩被帶出國,就難以再帶回來 3、本律師擅長處理子女監護權與探視權等問題,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 :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您好 1.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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