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公開他人照片,照片上文字
債務糾紛 其他 85 次瀏覽事實經過: A男與B女有債務糾紛,B女告了A男詐欺,還於臉書某社團,公開與A男的LINE對話,對話背景是A男全家照片,還在背景圖上加上不雅文字,雖然沒有A男名字,但公布A男全家的職業,還說A男全家是騙子 問題: 1. 請問這樣可以控告B女嗎? 2. 請問假如B女現在已撤下貼文,還能告嗎?(一貼文當時A男已有截圖)
事實經過: A男與B女有債務糾紛,B女告了A男詐欺,還於臉書某社團,公開與A男的LINE對話,對話背景是A男全家照片,還在背景圖上加上不雅文字,雖然沒有A男名字,但公布A男全家的職業,還說A男全家是騙子 問題: 1. 請問這樣可以控告B女嗎? 2. 請問假如B女現在已撤下貼文,還能告嗎?(一貼文當時A男已有截圖)
您好 1.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資法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資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可能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個資法,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以維護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
您好,我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可以截圖後提出刑法妨害名譽、個資法等刑事告訴 2、同時,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擅長文章與支付精神賠償 3、即使扯下文章,仍然可以提告。 4、如果對於提告流程跟方法不清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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