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解散未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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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借名當負責人的有限公司已拿到解散函,但因為有企業貸款未聲請清算,公司沒有任何財產,但當時實際經營人有開票擔保,對方現在對公司做支付命令,近日準備開庭


問題:
1.實際經營人當初支票為投資擔保(實際金額不是開票的金額),實際經營人有匯款給對方,我身為代理人出庭需要帶匯款資料嗎?(我有先遞狀告知我僅為借名負責人)

2.現在名下有限公司沒有資產又有企業貸款的狀態,請問要準備什麼資料給法院聲請破產?

3.請問未進行清算/破產或怎麼樣呢?
f0d90e8a用戶 發表於 2024/03/11 14:02

1 位律師回答

  • 鐘晨維律師
    鐘晨維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3/12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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