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地檢署提告了,不起訴書卻沒有提到
刑事犯罪 其他 670 次瀏覽我懷疑地檢署根本沒有看我的書狀 去年有人用文件誹謗我,我就到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提告對方【妨礙名譽】案件, 第一次偵查庭前,我又發現對方把我的姓名、地址都寫在之前我提告的文件裡,所以又遞交一份書狀加告對方【違反個資法】。 之後開了幾次偵查庭(詢問庭),書記官問了被告一些問題,但都沒有問到【個資法的問題】,我也在偵查庭後,針對對方在偵查庭上的辯解,用書狀提交很多證據(偵查庭上,書記官不讓我發言)。 前幾天到不起訴書,不起訴書上只提到【妨礙名譽】不起訴,完全沒有提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完全沒有看到我提交的證據。 我真的非常懷疑,檢察官完全沒有看我提交的書狀、證據。 再議期10天,請問,我該將這個狀況寫入再議書狀嗎? 或是當作沒有這回事,另外再提告【個資法】?(因為如果是再議發回重審,起訴的機率應該會變低) 以上,謝謝各位律師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