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監護後才申請保護令
婚姻.監護 其他 84 次瀏覽因男方家庭暴力,於調解庭離婚,小孩是共同監護權由女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事後男方又有有肢體暴力、言語、訊息等語言暴力,且全程小朋友都在旁邊目睹,故女方報警申請保護令。 請問 1. 這樣是否需要將小朋友的監護權改給女方? (單獨監護權) 2. 調解筆錄記載的探視小朋友時間是否可減少?降低女方須與男方見面機率 (如:一週五天晚餐時間,改為週間一次) 3. 這樣狀況於保護令開庭還需要特別注意什麼嗎?
因男方家庭暴力,於調解庭離婚,小孩是共同監護權由女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事後男方又有有肢體暴力、言語、訊息等語言暴力,且全程小朋友都在旁邊目睹,故女方報警申請保護令。 請問 1. 這樣是否需要將小朋友的監護權改給女方? (單獨監護權) 2. 調解筆錄記載的探視小朋友時間是否可減少?降低女方須與男方見面機率 (如:一週五天晚餐時間,改為週間一次) 3. 這樣狀況於保護令開庭還需要特別注意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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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女方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改定單獨監護 2、針對探視時間,如果希望減少,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案 3、本律師擅長處理保護令案件,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模擬開庭,針對後續流程進行事前準備 ------------------------------------------------ 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在底下只留下罐頭回覆或沒幫助、複製貼上的廣告文!】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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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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