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性隱私及影像不實罪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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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朋友他上班時一時興起對著有人正在換褲子的試衣間由上往下拍,他男朋友看到後當面出聲質問我朋友是否在偷拍,我朋友立刻將手機交給對方檢查,確認沒有影片後我叔叔就被帶去警局偵訊,但警察無故一直拖延到晚上,然後警方又以夜間不得偵訊唯有拘留我朋友。我朋友回來後說他偵訊時有承認偷拍。開庭時檢查官就安了一個妨礙性隱私罪給我朋友。但重點是監視器並沒有拍到他有錄影的動作,我朋友手機也沒有影片。他男朋友說有拍到我朋友偷拍,但她男友拿不出影片。想請問這樣妨礙性隱私罪會成立嗎?在沒有影片證據,以及親眼見到偷拍的人只有他男朋友的前提下
992293aa用戶 發表於 2024/03/31 23:38

4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4/04/01 11:10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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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若不便約到事務所,亦可透過法律圈網站付費電話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 鐘晨維律師
    鐘晨維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4/01 14:04
    回覆諮詢(2000)、最佳解答(9)、獲得感謝(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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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4/01 14:08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
    1.刑法第 319-1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19-2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19-3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19-4 條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刑法第 319-5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 319-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達人級 發表於 2024/04/01 17:23
    回覆諮詢(1928)、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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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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