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贈予者改口為借貸討回贈予物/鼓(獎)勵金
遺產.繼承.贈與 贈與 373 次瀏覽事實經過: 情侶交往期間(雙方同意不公開),贈予者因喜愛/討好/賠禮/制定目標獎金,而贈予物品/金飾/獎勵金...等。並贈予原因:生日禮物、買給你的、你喜歡就好、男(女)朋友贈送、週月/週年禮物、因惹怒受贈者生氣而贈送禮物(口頭表示贈予/app對談紀錄)。 分手後,贈予者主張:贈予者有購買證明+轉帳紀錄+購買商品影片,要求受贈者返還贈與品,寄存證信並po文(圖片內容:足以親友辨識身分)。 問題 1:贈予者能依法條哪一條執行提告(佔有/非法取得/竊盜/搶奪/欺騙...等)? 2:受贈者有無"贈與附有負擔"之責(民法第412條第1項) 3:受贈者是否可主張無須歸還? 4:受贈者是否能反告?(誣告/損害名譽/影響個人隱私...等) 謝謝各位大律師熱心/無償回復疑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