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限制出境如何處理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1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本人是華僑,旅居菲律賓,5年前有招攬臺灣人加入某項投資案,後來投資不順利,對方告我詐欺,因為我在臺灣沒有戶籍,有被通緝,但我不知情,我去年年底回臺灣時被航警帶到台北地檢署,才知道對方告我,後來檢察官限制我出境至今,我有上網自己依照地檢署提供的『刑事解除限制出境聲請狀』寫狀給檢察官,但都沒有消息。
問題:
1.檢察官對於我上面聲請狀是否應該以書面回覆我結果?
2.如果檢察官有回覆我書面,但還是不准許我解除限制出境,依照法律規定,我可以向法官這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嗎?
謝謝各位律師。
5ca429b0用戶 發表於 2024/04/04 14:15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4/04 14:24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書面。
    第 93-3 條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一月者,延長為一月。
    前項起訴後繫屬法院之法定延長期間及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中之期間。
    第 93-4 條
    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第 93-5 條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 93-6 條
    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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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ca429b0用戶
    發表於 2024/04/04 14:27
    感謝洪律師回應,您提到的法條我都看過了,似乎沒有我上述兩個疑問的答案...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4/04/04 14:41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偵查中經檢察官限制出境,可向檢察官聲請解除,但經驗上除非有非常急迫的正當事由,否則多半不會准,通常是到偵查終結(起訴或不起訴確定)才會解除,而且解除與否的決定一般不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本人。
    2、對於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想向「法院」聲請撤銷的話,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在處分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但如果已經超過,則只能繼續向檢察官聲請。
    3、建議除了向檢察官聲請解除外,更重要的是針對案情積極攻防,爭取盡快作成不起訴處分。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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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律師
    鐘晨維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4/04 22:34
    回覆諮詢(2000)、最佳解答(9)、獲得感謝(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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