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索取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1489 次瀏覽我與前夫離婚時,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他需要付我贍養費10年,每個月2萬新臺幣。只付了大約一年就沒在付錢,近日也無法與他聯繫上,因為他長期都在國外工作。 離婚前我在夫家公司上班有挪用公款,導致公司有些許損失,當時我是擔任會計的職務,所有的公司請款單都是我開的,去銀行取錢也是我去領的,但多付的滯納金是我前公公私底下另外拿給我的,多付了幾十萬的勞健保滯納金。夫家以此勸說我不要在去跟他們要錢,請問我要如果真的去提出上訴,對方也提出告訴,要怎麼處理對我比較有利。我們有生一個女兒,撫養權跟監護權都給前夫,可是小孩卻是前夫的父親與女友在撫養。小孩一年看到父親的次數屈指可數。 1我如果爭取撫養權勝率大嗎? 2挪用公款導致公司多繳滯納金的部分,我有可能會被判刑嗎? 3我若是提出對方給付贍養費,勝率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