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案件的連帶關係
刑事犯罪 其他 39 次瀏覽請問: A告B三項罪名,分別是臉書假帳號騷擾(跟蹤騷擾)、臉書假帳號要散佈交往時的照片(恐嚇)、被盜帳號(妨害電腦使用)。 三者都是不起訴(被盜帳號這項甚至被檢警查出是A所為),現在B懷疑第三項有問題想有後續法律行動,因為前兩者都不屬於臉書和警政署互助的罪名。 當初A是同時提告三個案子,有沒有可能是因為臉書不會提供檢警前兩者的帳號資料,A故意補上第三項讓檢警去查被盜帳號的事情,進而賭賭看會不會連前兩者一起提供IP?就算沒有,也有「當時故意傳訊息給友人詢問被盜帳號能不能查IP」這個證據當作沒有誣告的犯意? 請問就法律上的實務而言,這種不同案件但是是同時告的,當事人也相同,有可能有這種情況嗎? B目前找到一個證據: 當初A有在社群軟體頁面說:「不要以為無法查臉書假帳號IP,只要你的律師很強,做正確的策略,查IP很簡單。」 這是不是擺明了就是想做出這種聯結?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