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交屋問題
不動產.土地 買賣 445 次瀏覽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預售屋買賣簽訂的合約也有註明這一條。 目前情況2023/10/26使用執照核發;建商於2024/4/25以通訊軟體告知2024/5/13早上進行交屋手續;此情況是否違反上述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是否可以向建商進行求償? 法規是寫六個月內通知買方,所謂通知買方是指六個月內通知,還是六個月內完成交屋手續? 謝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