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証據能力 截圖 IP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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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假如我被恐嚇,有足夠合理懷疑是A,因此去告A
但A是用假帳號,據我所知臉書IG等不會因為小案件提供用戶資料,警察也告知說很有可能IP找不到
如果IP查得到當然好說應該能定罪 吧?但如果出現上述這種情形,查不到IP,無法證明使用者,就告不成了嗎?但訊息內容,就足認為A,因為恐嚇或談及的事情,只有我們知道,對方針對此事來恐嚇並提出只有我們知曉的一些事物,檢察官能直接這樣起訴嗎?
但如果可以又衍生另個問題,比如身分冒充,假設我知道甲與乙吵架,也知道他們的事情,我假藉乙名義創假帳號去恐嚇甲,導致甲依照訊息內容認定是乙,直接告乙,而因為查不到IP,但依照訊息內容認定是乙的口吻、立場,便能直接將乙,起訴 嗎?
另外截圖能當證據嗎?譬如我提供line對話截圖,對方主張我是P的,我的截圖就無證據效力了嗎?如果法官或對方要求我直接出示手機內原始對話紀錄,但我已經刪除,就只剩截圖,但如果對方主張我的截圖不可信,很可能是變造的,是不是就沒有證據能力了?
確實Line對話紀錄是很好偽造的,只要月另隻手機換對方頭像,自己私訊自己,就能夠偽造了,甚至有軟體修改器可以直接捏造,所以截圖能當證據嗎?如果對方主張我可能是偽造的,必須由我舉證真實性嗎?
c6bfb2ef用戶
發表於 2024/06/03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