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界定和事實夫妻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351 次瀏覽兄弟姊妹打算放棄扶養A君,而父母都已經不在,A君有伴侶同居10年以上,且是事實夫妻(依據台灣伴侶法),但目前,A君伴侶在A君重病時,表現出將不負責照顧責任及醫療費用等雜支,導致A君其他兄弟姊妹認為其伴侶,有意在病況更不佳的時候遺棄A君。而A君的兄弟姊妹各自都有家庭,且育有更年幼子女,各自都有生活經濟負擔。在住院期間已經協助緊急的醫療費用,A君目前病情已經穩定,只是需要在家休養及康復時間追蹤慢性病治療,而其伴侶不斷的要脅這都不關他的事情,除了要脅搬走不在同居,另外也不負擔A君的康復期間生活和照顧。A君伴侶宣稱其有躁鬱症,平常也正常工作,並撫育一名國小六年級的子女,晚上也額外打臨時工,與外界的相處都屬正常。 01.A君的兄弟姊妹除了拋棄撫養,還可以對其伴侶進行甚麼樣的訴訟? 02.A君的兄弟姊妹,可以依據台灣民法相關規定,來事先與A君簽屬彼此在民法上相關彼此撫養和照顧的切分? 02.A君與其伴侶都不結婚,這裡還可以做甚麼樣的促成事實上他們彼此生活和經濟等照顧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