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相關
其他 其他 393 次瀏覽事實經過: 曾有親密關係的同性友人不願和平分手,以各種方式騷擾,甚至到聲請人公司將兩人的關係告知主管,甚至在聲請人的保護令核發後,仍以匿名的方式去電聲請人的公司打聽有關聲請人的一切近況。偶爾還會在健身房不期而遇時,相對人仍不避不諱直接尾隨聲請人,聲請人遂拿起手機拍照蒐證,相對人便至警局報案,告知警方聲稱聲請人妨礙秘密。目前訴訟仍在進行中。 問題: 1.對於相對人這種糾纏不清的行為,除了報警,還有其他的作法嗎? 2.因相對人的行為,確實已經嚴重影響聲請人的名譽及工作情緒,聲請人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