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已通知7月25號勒戒,不符法律判決現在上述還來得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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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去年已經有去醫院參加自費戒癮計劃,因在醫院門口與某位男生談話,無故被拍照,並被警察拿檢察官開的票來家裡帶人去做筆錄跟驗尿,卻被裁定被判要緩起訴!本人本身患有罕見疾病胡桃鉗症候群及紫質症,需定期回醫院請醫生開的嗎啡錠止痛,有去觀護人室驗尿兩次驗到有嗎啡反應,開庭向檢察官描述是因為吃了嗎啡錠才會顯示陽性反應!經檢察官去中國醫院調查,寄來不起訴處分證實醫生跟我說的話是一致的、我需要吃嗎啡錠才能止痛,開庭也有附上嗎啡錠以及醫生所開處方簽及證明診斷書,卻因為吃嗎啡錠被驗到陽性反應被要求兩個禮拜驗尿一次,有時候痛到真的沒辦法驗尿,但是還是會去法院跟觀護人解釋及報到說明!在今年五月快中旬的時候,接到觀護人的電話說我已被檢察官撤銷還起訴!剩下不到兩個月就可完成緩起訴任務!卻因壓力太大,與夏天容易發作罕見疾病之情形,不得不服藥,還起訴期間又莫名接到被全聯提告竊盜一案,此案經同一位書記官還是檢察官查明寄來竊盜不起訴處分!我當下只收到寄來要開庭竊盜案的文件,卻在開竊盜案之偵查庭裡直接告訴我說要撤銷我的緩起訴!並無另外開撤銷緩起訴之庭….只用口頭上告知撤銷並大聲咆哮!之前已有提出醫院以及醫生證明我嚴重疼痛時需服用嗎啡錠止痛、以及必須長期服用憂鬱症及幫助睡眠之藥物等文件,卻因發生莫名竊盜案及天氣炎熱及出車禍導致疼痛無法驗尿、兩個禮拜就要驗一次尿、時刻感到緊張,也時常感到疼痛,有告訴觀護人,觀護人也知道我的病情卻未向檢察官呈報並撤銷我的緩起訴!第一:經檢察官調查本人確實有罕見疾病需服用嗎啡錠止痛,也寄來調查結果不起訴處分,卻因後面常常發作需吃嗎啡錠止痛、因代謝異常慢而無法兩個禮拜驗尿一次、就被撤銷還起訴,剩下兩個月而已!第二:也聽聞很多人都一直被抓並搜到毒品,但是卻沒有被判撤銷緩起訴,而只是延長緩起訴而已!實為心有不甘,法院之驗尿儀器難道驗不出來嗎啡跟海洛因的差別嗎?我只是因為吃嗎啡錠連續五次無法驗尿,就要被撤銷緩起訴,心理實屬不甘!請問傳票已到現在還能否抗告嗎?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2年7月21日到113年7月20日止……
問題:想請問25日之前還能向檢察官提出申請自費戒癮治療嗎還是可以抗告嗎?進去觀察勒戒無法攜帶我的止痛藥進去那我該怎麼辦?還有我的抗憂鬱症藥,感謝律師回答。
936a0bd1用戶
發表於 2024/07/11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