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合意解約情況下,年繳優惠是否仍成立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067 次瀏覽
您好,近期與房東因為一些因素,雙方合意提前解約、退還押金。但契約書上寫「簽約時繳一年租金以十一個月計算,租金每月新台幣五千元整,共計五萬五千元整。」等同於年繳會多送我們一個月租金,因此簽約時已經將全額轉帳給房東。目前距離契約結束仍有三個月,房東卻說只會退我們兩個月租金,想詢問此作法是否有違契約內容?合意提前解約代表房客並無違約,但房東這樣的作法是否已經違背當初雙方約定好的年繳優惠了呢?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b922ede9用戶 發表於 2019/12/16 10:06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2/17 09:43
    回覆諮詢(1929)、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您好,依您所述,契約似乎未提到提前解約導致契約不足一年時,退費是否仍有1個月租金之優惠,因此此部分應由雙方協議之,若您認為與當初協議不同,建議您再與房東協議。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