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及遷讓房屋問題

不動產.土地 租賃 356 次瀏覽
我是店面房屋承租方。我原有的兩年租期房屋在去年10月屆滿,此約期滿後本人繼續繳納租金,出租人無表示反對意思,雙方皆未再以字據訂立其他租約,我至今仍照常每月繳租,房東照常收款,沒表示過任何反對意思,理應視為不定期限租約。但因為雙方都是口頭表態,雙方也都沒有房東表達續租或不續租的書面證據。

房東於不定期租賃期間,本人正常繳交房租持續三個月後突然表態欲大幅調漲房租,我不願任由房東調漲,並表達不定期租約無理由任意單方面漲租。房東即以簡訊及通訊軟體等表達不繼續出租的意思,並提起遷讓房屋之訴。

民事訴訟目前經過第一次言詞辯論,對方律師以民法法源第455條要求租賃關係已終止,返還租賃物,並針對書局無修改版本的租賃契約第六條,主張不定期租約無效。並依該條文另外提出五倍的月租金作為賠償違約金。

(租賃契約第六條全文:乙方(即本人)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房東)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此案因雙方都無10月至12月期間房東表達續租或不續租的書面證據,故本人目前僅可舉證房東與我的簡訊及通訊軟體往來對話記錄,表達房東確實是在收款租金三次後才有明確表達不再出租情事。

問題:
1. 對方律師主張的租賃契約第六條,是否已可構成免於視為不定期租約條款?簡單來說此公版的制式條款是否已對我很不利?
2. 五倍的月租金違約金是否合理合法?
3. 因房東確實未在10至12月期間有任何反對意思表達,故肯定不存在房東反對意思的證據。而我應舉證的房東表示續租的證據較為重要,抑或是房東表達過不出租的舉證,對租賃物返還的案情影響比較重要?
58836fbe用戶 發表於 2024/07/17 17:44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4/07/17 19:20
    回覆諮詢(21662)、最佳解答(1589)、獲得感謝(6063)

    您好
    
    1、您可以將對方律師提出的書狀與每次的開庭筆錄等內容,全數交由律師分析,再由律師提出答辯狀回應,才能真正解決您的問題
    
    2、否則只從您的簡短敘述,並無法真正協助您進行訴訟
    
    3、已經簽署的契約就有遵守的義務,不得事後反悔主張不公平或無效,有沒有利也不是法律上的理由
    
    4、違約金過高可以聲請法院依照職權酌減
    
    5、因為民事訴訟涉及高度訴訟專業與技巧,同時也為了避免您誤解法律,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王昱忻律師
    王昱忻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4/07/17 19:42
    回覆諮詢(114)、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2)

    您好,我是台大畢業的王律師,擅長此類案件。歡迎私訊書狀與契約,律師可以協助您,歡迎加line eunicewang123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