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及遷讓房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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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店面房屋承租方。我原有的兩年租期房屋在去年10月屆滿,此約期滿後本人繼續繳納租金,出租人無表示反對意思,雙方皆未再以字據訂立其他租約,我至今仍照常每月繳租,房東照常收款,沒表示過任何反對意思,理應視為不定期限租約。但因為雙方都是口頭表態,雙方也都沒有房東表達續租或不續租的書面證據。
房東於不定期租賃期間,本人正常繳交房租持續三個月後突然表態欲大幅調漲房租,我不願任由房東調漲,並表達不定期租約無理由任意單方面漲租。房東即以簡訊及通訊軟體等表達不繼續出租的意思,並提起遷讓房屋之訴。
民事訴訟目前經過第一次言詞辯論,對方律師以民法法源第455條要求租賃關係已終止,返還租賃物,並針對書局無修改版本的租賃契約第六條,主張不定期租約無效。並依該條文另外提出五倍的月租金作為賠償違約金。
(租賃契約第六條全文:乙方(即本人)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房東)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此案因雙方都無10月至12月期間房東表達續租或不續租的書面證據,故本人目前僅可舉證房東與我的簡訊及通訊軟體往來對話記錄,表達房東確實是在收款租金三次後才有明確表達不再出租情事。
問題:
1. 對方律師主張的租賃契約第六條,是否已可構成免於視為不定期租約條款?簡單來說此公版的制式條款是否已對我很不利?
2. 五倍的月租金違約金是否合理合法?
3. 因房東確實未在10至12月期間有任何反對意思表達,故肯定不存在房東反對意思的證據。而我應舉證的房東表示續租的證據較為重要,抑或是房東表達過不出租的舉證,對租賃物返還的案情影響比較重要?
58836fbe用戶
發表於 2024/07/17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