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是原告公然污辱,下面原因的第一審就不起訴結束了嗎?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3153 次瀏覽
我因為別人在網路上留言污辱所以提告,但經查實後發現被告人是我要告的人的爸爸!  所以目前收到了這位爸爸的不起訴通知書,但上面有寫到他的兒子(另行簽分偵辦) 這是甚麼意思? 我還要重新再去告人! 還是要去上訴!?
496e05e1用戶 發表於 2019/07/10 18:49

1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7/10 19:50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刑事案件,依您所述,所謂『另行簽分偵辦』,是指檢察官會把真正的被告寫個簽呈,經由地檢署分案程序去分案,亦即會去辦真的的行為人,您就是等地檢署這邊的通知(針對正確的被告之案件),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496e05e1用戶
    發表於 2019/07/10 20:53
    喔喔 感謝胡律師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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