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婚姻.監護
子女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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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父親狀況:長期不工作、負債累累、賭博吸毒、交友狀況複雜、有定期就診身心科、常常亂發脾氣、常常家暴妻子辱罵自己父母、從未付過未成年子女開銷、也幾乎未曾照顧未成年子女、家裡常常有討債的人上門討債(唯一一個優點就是他的父母可以幫忙照顧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母親狀況:
穩定工作但沒有存款、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交友狀況良好、未成年子女開銷都是由母親支付、也是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家中也有其他家庭成員可以協助照顧未成子女)
Ps 聲請改定監護的人其實不是未成年子女的父親,而是未成年子女的父親的母親(未成年子女的祖母)
請問這樣是不是就要從未成年子女母親的條件與未成年子女祖母的條件來做評估,看未成年子女母親的條件比較適合監護未成年子女,還是未成年子女的祖母的條件比較適合監護未成年子女?
還是説監護權判決的評估條件只會評估父母兩人之間的條件,而完全不會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祖母的條件?
因為未成年子女祖母與未成年子女父親同住,深怕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判給祖母,對未成年子女實在不利。
擅長監護權案件的律師請加我賴與我談
lovemommy1211
謝謝....
45be6167用戶
發表於 2024/09/2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