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行為的違反保護令
刑事犯罪 其他 227 次瀏覽我和女友結婚前夕大吵一架後分手,我打了很多通電話和傳訊息給她想挽回,之後接到對方提出保護令的申請,我沒去開庭,保護令便成立(無動手、辱罵、只有未接來電和已讀未回的訊息)。前幾天去做筆錄才知道被提告「違反保護令/騷擾」,事實上,我根本沒看過她收到的那個訊息(來自免註冊電子郵件信箱,訊息內容為一張女人背影,旁邊文字附註:「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回家後我愈想愈覺得不對勁便問了家人,妹妹才坦承之前我們出去玩住飯店時她拿了我的第二隻三星手機(玩遊戲用,無sim卡,只用WIFI和熱點分享)利用飯店免費WIFI傳訊息給無緣的大嫂,因為她很生氣對方疑似劈腿、浪費哥哥五年的時光。請問這種狀況我該怎麼辦?是不是要跟誰反應是妹妹做的?這樣她會有事嗎?行為不是我做的,但是手機卻是我的,我很驚恐會不會有前科,請各位律師幫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