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撤銷在112年12月錯簽土地契約
不動產.土地 其他 294 次瀏覽112年底因兄代辦苗栗土地分割而錯誤簽下台中土地贈與契約,上面幾張契約是苗栗,後來變台中,我整疊簽完才發現我被告了,現在想找人幫我寫撤銷存證信,這是要用民法74,還是88+92?還是408撤銷贈與?光這樣寫有用嗎?現在兄對我提告契約不履行訴訟?又要拿甚麼去打官司?我可以告他詐欺取財?是否可用184+198條有侵權時拒絕履行契約?
112年底因兄代辦苗栗土地分割而錯誤簽下台中土地贈與契約,上面幾張契約是苗栗,後來變台中,我整疊簽完才發現我被告了,現在想找人幫我寫撤銷存證信,這是要用民法74,還是88+92?還是408撤銷贈與?光這樣寫有用嗎?現在兄對我提告契約不履行訴訟?又要拿甚麼去打官司?我可以告他詐欺取財?是否可用184+198條有侵權時拒絕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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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民法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2.有無訴訟空間仍要就事證資料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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