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撤銷在112年12月錯簽土地契約

不動產.土地 其他 294 次瀏覽
112年底因兄代辦苗栗土地分割而錯誤簽下台中土地贈與契約,上面幾張契約是苗栗,後來變台中,我整疊簽完才發現我被告了,現在想找人幫我寫撤銷存證信,這是要用民法74,還是88+92?還是408撤銷贈與?光這樣寫有用嗎?現在兄對我提告契約不履行訴訟?又要拿甚麼去打官司?我可以告他詐欺取財?是否可用184+198條有侵權時拒絕履行契約?
9554b1e8用戶 發表於 2024/10/03 15:26

3 位律師回答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4/10/03 15:39
    回覆諮詢(229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207)

    沒有其他選擇...就是儘速進行!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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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10/03 16:27
    回覆諮詢(725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737)

    您好,
    1.民法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2.有無訴訟空間仍要就事證資料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鐘晨維律師
    鐘晨維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10/04 09:39
    回覆諮詢(2561)、最佳解答(13)、獲得感謝(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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