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 返還代墊扶養費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225 次瀏覽89年3月 兒子出生 前夫在外島當兵 89年5月 結婚 89年5月 結婚登記 91年1月 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是請律師寫的。 離婚協議書上有載明:雙方之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他方索求瞻養費或賠償。 91年2月 登記離婚 未婚懷孕,前夫去當兵,退伍後,就離婚,在前夫家當了近二年,保母,清潔工,廚娘,婆婆家裡有很多田,也不許我去找工作養孩子,不管婚前婚後,均是由我支付孩子所有的費用,離婚後,前夫也未曾探視過兒子,如今兒子已經24歲了,想請問: 1. 成年是指滿18歲,還是滿20歲? 2. 可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是否為成年往前推算15年? 即最多只能請求15年的扶養費? 3. 請求年限是否於兒子成年後的15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