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貸法院民事裁定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202 次瀏覽家人的車貸有兩期遲繳,收到公司強制執行前的通知後有10/28去繳納完畢,今日 11/15收到民事裁定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4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3年9月7日,記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294,84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1. 目前公司電話都打不通,不明白內文的意思是要我們做什麼,是要將這29萬一次繳清的意思嗎,還是只是一個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