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民事損害賠償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245 次瀏覽我在屏東發生車禍而車子受損,對方負百分之百肇事責任,對方已經被判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確定,但也超過附帶民事的提起時間了。 現在我想要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車子是2007年8月出廠的BMW, 我是在2019年10月用100萬元購買這台車,車禍是發生在2023年1月底,目前維修廠對於車子零件維修費的報價是60多萬,想請問: 1.對方住在屏東,我住台北,有可能跟台北地方法院提起這個民事訴訟嗎? 2.法院在判斷維修零件的折舊時,是會用“出廠日期”為基準做判斷,還是用“購買日期”? 3.這個案件中用“平均法“跟“定額遞減法“去算維修零件的折舊的話,分別是多少錢? 4.車子折舊後的維修費用若是大於車禍時車子的市值時,我是不是應該請求回復原狀比較好? 再麻煩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