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前女友不還我錢、及物貴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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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女友在一起時,我花錢買了純金對戒,之後我自己的戒指沒什麼在戴就暫時放他家,後來分手後對方以遺失、找不到為由,我就暫且作罷,時隔一年,我向對方詢問對方是否找到、能否歸還或賠償,對方避而不談,請問是否有辦法向對方索要賠償或者是提告侵佔罪?

對方曾因想考汽車駕照而去報考駕訓班,由我暫為代墊,對方不想還我這筆錢能用哪一條法律去令他還錢呢?

還有分手時還有其他東西在他那,有一隻手機他以壞掉為由當垃圾丟了,此舉是否構成毀損?

以上的東西都已經沒有收據了,只有對話紀錄,請問能夠充當證據提告嗎?
733e46b1用戶 發表於 2024/11/26 14:35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4/11/26 14:44
    回覆諮詢(21721)、最佳解答(1589)、獲得感謝(6074)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情侶交往期間金錢、感情糾紛問題
    
    1、針對手機的部分,您可以提告毀損罪,但須在知道後六個月內告訴期間內提告
    
    2、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限期返還欠款與賠償戒指的費用
    
    3、如果對方逾期不歸還,您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求償,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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