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前女友不還我錢、及物貴重物品
消費糾紛 其他 290 次瀏覽和前女友在一起時,我花錢買了純金對戒,之後我自己的戒指沒什麼在戴就暫時放他家,後來分手後對方以遺失、找不到為由,我就暫且作罷,時隔一年,我向對方詢問對方是否找到、能否歸還或賠償,對方避而不談,請問是否有辦法向對方索要賠償或者是提告侵佔罪? 對方曾因想考汽車駕照而去報考駕訓班,由我暫為代墊,對方不想還我這筆錢能用哪一條法律去令他還錢呢? 還有分手時還有其他東西在他那,有一隻手機他以壞掉為由當垃圾丟了,此舉是否構成毀損? 以上的東西都已經沒有收據了,只有對話紀錄,請問能夠充當證據提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