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累犯的刑責問題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209 次瀏覽
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所以依前科記錄表,若被告被判有罪是故意再犯罪且法定刑是有期徒刑,離前次刑期執行完畢不到年內者,則被告為累犯,會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1.想請問曾經有前科,五年內再犯會加重,過了五年還會加重嗎?過五年後會不會因為有前科而影響判決?

2.請問五年是從判決日當天開始算,還是從執行完畢當天開始算?
81bfe052用戶 發表於 2024/12/09 10:50

1 位律師回答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4/12/09 11:11
    回覆諮詢(1873)、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44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法條文義是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始符累犯要件,但即便是超過五年再犯或是再犯與前犯罪名罪質不同等情,法院通常仍會以被告的刑罰反應力薄弱,在量刑時酌予調高刑期。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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