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雙方均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問
婚姻.監護 離婚 261 次瀏覽請問各位法律專業人 如果協議離婚,對於財產分配已經和平有共識 談好現況他名下歸他的,我名下歸我的,不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書財產部分該怎麼寫會比較完整避免日後爭議或反悔呢? 爬文有搜尋到這些事項,請問是都要全部寫上去嗎?還是有哪裡需要修正的呢? (一) 雙方對於現況名下財產各自歸屬且不再進行分配已達成共識。 (二)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與他方無涉。 (三)雙方均拋棄對於他方之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其他因婚姻關係所生之其餘請求權 先謝謝各位法律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