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雙方均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問

婚姻.監護 離婚 261 次瀏覽
請問各位法律專業人
如果協議離婚,對於財產分配已經和平有共識
談好現況他名下歸他的,我名下歸我的,不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書財產部分該怎麼寫會比較完整避免日後爭議或反悔呢?

爬文有搜尋到這些事項,請問是都要全部寫上去嗎?還是有哪裡需要修正的呢?
(一)  雙方對於現況名下財產各自歸屬且不再進行分配已達成共識。
(二)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與他方無涉。
(三)雙方均拋棄對於他方之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其他因婚姻關係所生之其餘請求權

先謝謝各位法律專業!
d64c331c用戶 發表於 2024/12/21 19:39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4/12/21 19:53
    回覆諮詢(21607)、最佳解答(1587)、獲得感謝(605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離婚案件
    1、您可以委託律師草擬離婚協議書,並且約定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保內容有法律效力,並且保障您的權益
    2、可以約定如果將來違反或後悔,需負擔懲罰性違約金等條文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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