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電信費
債務糾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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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b
案件編號
高雄
民事調解聲請狀
案
股
號: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1,588元整
聲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6736819
如欲協商還款請致電 06-2995489
分機 5032 或5035
設: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段237號12樓之6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薛渝璇、蔡性道、姜岢忻、陳妙貞、張光恰電話:06-2995489
地址:台南市安平區健康二街519號
相對人:…身分證字號:***
住***
為聲請調解事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588元整,如附表各筆債權起息日(起息日係依據逾期未繳之門號最後一期帳單,載明之列帳期間最後1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緣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將其對相對人所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雙掛號回執影本可證(證物二),是本案繫屬債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證物三),使用至105年02月01日止,
積欠電信費用共計21,588元整(證物四)未為清償。
三、本件雖為請求相對人清償電信債務,但仍有協商洽談之餘地,逕行起訴恐有過耗司法資源之虞,特依民事訴訟法第403、404、405條之規定,狀請 釣院依調解程序為兩造之調解,實為法便。
四、本件若調解不成立無須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書,以減輕 釣院作業程序。
狀
謹
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 簡易庭公鑒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利息
項目
金額
(新台幣)
逾期日
利息計算起間
(%
1
21, 588
105年02月01日
105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下空白
請問這有超過時效嗎?不想去調解可以請律師寄答辯狀就好嗎?
5e07ccf9用戶
發表於 2025/02/05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