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重大暇疵假授權教材,且該公司私將債權讓與給第三方
債務糾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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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於民國104年11月婦幼展上之廣告知悉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美國○○○○正版教材,且經業務員介紹教材,該員強調該教材為國外授權之正版教材,並承諾後續會每月到府服務一次;本人遂於民國104年12月初致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訂購國語、音樂、英文教材,首付新台幣5000元整,惟首付款因無開立任何發票或收據無法證明金額,剩餘款項分36期計新台幣108000元整,兩者共計新台幣113000元整。據悉公平會於2018年1月17日因廣告不實向該司開罰50萬元已成事實,顯與前述所提正版授權事實不符,故要求解約並退還所有已繳納的款項。
並因○○○○股份有限公司不實廣告致本人與該司發生消費糾紛,業已透過台北市消保官協助參加消基會團體訴訟中,希冀暫緩繳納剩餘款項直至訴訟結果確定,且暫緩期間不再進行催繳及計算滯納金,但該司卻將債權移轉給某某資融公司,而該資融公司要求我繼續繳納,我近期也收到法院要求我出庭調解的通知書。
問題:1.:『依法院命令1/6要出庭調解,請問我該準備哪些資料是對我有利。
2.庭上我應該說那些對我有利
3.我述求是希望等刑事結果出來後,再依據調解結論處理後續事宜
3eb414bf用戶
發表於 2019/12/23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