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10 次瀏覽2023/9月初出車禍 我與對方行駛同一方向,後黃燈轉紅燈我煞車,對方從我的機車後方撞下去(初判表判定對方全肇責),車禍當下我倒地腳被排氣管壓住抽不開,醫生評估有2-3度燙傷,兩個月傷口才完全癒合、但也因此留下兩塊蟹足腫的疤。 但因對方只有強制險沒有第三責任險,只願意賠償強制險部分,後來直接提告,先是調解委員會,但對方未到,後有兩次偵查,對方只到一次,且對方申請從新鑑定車禍結果,一樣是他全責,最近收到起訴書,還有地方法院的傳票,通知開庭時間。 問題ㄧ: 上網查過附帶民事賠償是在起訴後到一審終結前提出,這次收到的地方法院開庭就是一審嗎?是在開庭當下提出民事賠償嗎? 問題二: 調解委員會跟偵查對方多次未到,我花了很多車費與上班需請代班費用,可以跟對方提出求償嗎? 問題三:民事賠償是賠償沒辦法工作的薪資及精神損失 需要有薪資證明或是什麼證明嗎?因為我的工作室個人接案 沒有公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