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的代步車費用問題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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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25/04/0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受傷,已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作筆錄,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第三責任險,對方強調「我也有保」但並無詳細敘述,同時我至今尚未收到對方保險公司的聯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雙方於同一路直行,對方一直惡意逼車貼近我方車尾,最後我需右轉,已經打方向燈超過30公尺,但由於對方休旅車,又惡意貼近車尾,疑似看不到我的燈,最終於我方右轉、停讓行人時追撞我車尾。
六、問題:
1.發生事故後,代步車費用的求償,是否適用於「車輛拖吊中、維修中、待料中」以及「等待對方或是對方的保險公司聯絡」的期間?還是僅適用於車輛維修期間?
2.我的車是白牌普通重型電動機車,我是否可以租「所有普通重型機車」並要求對方賠償?還是只能租賃車型一樣的機車?
93c6c0bd用戶
發表於 2025/04/13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