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與剩餘財產
其他 其他 65 次瀏覽您好,我想請教關於我前夫失聯的法律處理方式。 我與前夫已離婚,目前他依法應每月支付我兩名子女的扶養費與剩餘財產費。已取得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31日的和解筆錄,他應自114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兩名子女扶養費,並補足之前的扶養費差額部分與5月底前須付剩餘財產的第一筆款項。然而,自4月起我就聯繫不上他,也未收到任何付款。 我已試圖透過他的姊姊聯絡,但他也表示無法聯繫上他。我亦曾致電他原先工作的公司,總機人員告知他「仍在職」,但我仍無法與他本人取得聯繫。目前我也不確定他的實際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 請問像這樣的情況,我是否可以向警方報案「協尋」?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另外,我正在進行假扣押與強制執行的程序了(因對方已變賣房子了,目前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因為現在這個人生死未知,法院程序又不知道會跑多久,想說這邊想要先知道這個人目前的狀況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