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母親失能或過世
婚姻.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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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母親某天失能,繼父成為媽媽監護人,我們是否能趁媽媽還健康時,請她簽署醫療委任代理書及身後事委託書,裡面聲明要在她失能或過世後,由我們子女或我的配偶擔任決策人,不讓繼父有機會把媽媽亂搞(只是不確定母親本人意願的聲明委託書是否權利大於繼父這個監護人的決定),我們主要目的是不想繼父日後趁著媽媽失能或過世後,利用母親配偶或監護人的身份來隨便替母親做任何決定,也不希望繼父利用母親向我們子女索討不屬於他的費用,因為他是個不負責任又小氣愛錢的人,而我母親沒有任何財產,我也沒打算繼承,只擔心他推卸責任讓子女承擔,或是利用母親的疾病後事等圖利。
1.另外以上委託書是否還能加註聲明,決策人不等於負責付款的人?
2.也擔心繼父亂告棄養或未盡扶養義務,我們是打算每次給媽媽生活費時保留付款證據或截圖自保,這些方式是否可行?
3.順便請教一下,母親的保險是繼父保的,受益人也是繼父,還有國民年金是繼父在繳,健保費媽媽是繼父的眷屬,這些是否在法律上均為繼父個人的責任,他有權利利用母親的身份推脫給我或我妹妹幫忙繳這些費用嗎?
4.配偶的扶養義務是不是比子女更重一些,子女是要衡量能力扶養父母,而配偶是一定要照顧到底?
5.上面的醫療與身後事委託書是否能保護好媽媽跟我們,避免繼父濫用監護人的權利?
83cbc5e9用戶
發表於 2025/04/16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