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這樣有法律效力嗎?還是只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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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維諾森资訊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XXX
本協議於2025年05月20日由XXX(以下簡稱“乙方”)與維諾森资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簽訂,甲乙雙方為相互合作及利益增進特訂立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義務)
乙方在執行開通過程中,必須完全配合甲方提供的企劃方案進行操作。若乙方未履行甲方提供的開通經理的企劃方案,導致損失發生,則乙方須根據以下合同條款承擔賠侯責任。
第二條(儲值及指失任)
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2025年05月20日)至2025年05月20日內儲值15000TWD。操作分為兩個聯合數據操作和一份返款證明,所有操作均可產生收益,所有流程完成後立即可提現。
若乙方無視甲方的指導及公司規定,擅自進行操作導致損失,則該損失由乙方全權負責。此外,若乙方損害或影響甲方的利益,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損害賠償责任,並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途徑損害公司的名響。
第三條(目標收益未達成時之責任〉
若乙方未依甲方所提供之操作方式執行,致使未達成雙方約定之目標收益,乙方應一次性賠候甲方新台幣貳百萬元整(TWD2,000,000)作為違約金。
同樣地,若甲方未能按約提供乙方完成目標收益所需之資訊、資源或操作指引,致使乙方無法達成目標收益,則甲方亦應向乙方一次性賠侯新台幣貳百萬元整(TWD2,000, 000)作為違約金。
第四條(協議終止後的權利)
乙方履行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後,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附則
本合同以雙方的信任與合作關係為基礎,自協議發佈之日起立即生效。
法人名:陳威志"
匯款一半作業後隔天有接到銀行致電關心說匯款帳戶被通報為詐騙帳戶,對方一直催著尾款要趕快匯,因金額也不小加上有些字體為资訊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XXX
本協議於2025年05月20日由XXX(以下簡稱“乙方”)與維諾森资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簽訂,甲乙雙方為相互合作及利益增進特訂立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義務)
乙方在執行開通過程中,必須完全配合甲方提供的企劃方案進行操作。若乙方未履行甲方提供的開通經理的企劃方案,導致損失發生,則乙方須根據以下合同條款承擔賠侯責任。
第二條(儲值及損失責任)
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2025年05月20日)至2025年05月20日內儲值15000TWD。操作分為兩個聯合數據操作和一份返款證明,所有操作均可產生收益,所有流程完成後立即可提現。
若乙方無視甲方的指導及公司規定,擅自進行操作導致損失,則該損失由乙方全權負責。此外,若乙方損害或影響甲方的利益,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損害賠償责任,並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途徑損害公司的名響。
第三條(目標收益未達成時之責任〉
若乙方未依甲方所提供之操作方式執行,致使未達成雙方約定之目標收益,乙方應一次性賠候甲方新台幣貳百萬元整(TWD2,000,000)作為違約金。
同樣地,若甲方未能按約提供乙方完成目標收益所需之資訊、資源或操作指引,致使乙方無法達成目標收益,則甲方亦應向乙方一次性賠侯新台幣貳百萬元整(TWD2,000, 000)作為違約金。
第四條(協議終止後的權利)
乙方履行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後,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附則
本合同以雙方的信任與合作關係為基礎,自協議發佈之日起立即生效。
法人名:陳威志"
匯款一半作業後隔天有接到銀行致電關心說匯款帳戶被通報為詐騙帳戶,對方一直催著尾款要趕快匯,因金額也不小加上有些字體"資"為簡體字很擔心為詐騙,但從頭到尾並沒有與對方碰面簽名或蓋章合約,請問這份合同還有效嗎?還是我該通報165反詐騙中心呢?
13616b9a用戶
發表於 2025/06/07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