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利息問題
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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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上寫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QQQ(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XXX(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金錢消費借貸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30000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契約借用之。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即月利率:1.3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月計息,採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第三條(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借款之交付,並經乙 方收訖無誤。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民國(下同)114年7月17日起至114年7月23日止。到期後依官方line上通知繳交展延費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於履行。
第六條(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行本契約約定所生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計算之利息。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本 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違約金,違約之一方並應負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全部,同意支付甲方1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時雙方所載之地址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面通 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蓬之時。
第九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契約壹式贰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特別提醒:借款前應務必先審慎評估、了解自己還款能力。切勿在輕率、急迫、無經驗之時向他人借款。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 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帮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 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QQQ
借用人:XXX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 民國 114年 7 月 17 日
請問對方現在要求一天逾期費要本金的10%也就是3000元,這樣是合理的嗎?
49d9a40d用戶
發表於 2025/07/25 09:18